瑞律网小编整理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的理解。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内容如下: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本条是关于销售者三包义务的规定。
1、销售者应当履行五项三包义务,即: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产品销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2、“法定标识”,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对产品标识的要求。
3、“有效发票”,是指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是产品售出的有效凭证。一般发货票上应当载明销售者印章、销售时间、销售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金额等项内容。
4、“三包凭证”,是指产品售出时,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可以对所购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的单据或证明。
一般情况下,三包凭证上应当载明修理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及更换、退货条件等。修理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修理状况、交货时间,以及更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5、“提供服务”,是指提供自身所承诺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上门修理,以及为方便消费者使用而进行的操作演示、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
6、根据国家规定负责承担专门安装的企业和其他安装者,对其安装的产品应当承担销售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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