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教育部、财政部、人 434°c 2024-08-19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

公布日期:2016-04-11

施行日期:2016-04-11

时 效  性:有效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理解。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主旨

本条是关于学生实习保险相关问题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第八条提出: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据此,各地应探索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 )提出的“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其中,“被保险人”一般为职业学校,“受益人”为实习学生。

购买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不可增加学生负担,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实习责任保险费用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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