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367°c 2024-09-18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8-08-01

施行日期:2008-10-01

时 效  性:有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建筑节能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施工单位的建筑节能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如果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设备的进场查验制度。建立有效的进场检查和使用前的检验制度,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建筑节能的重要措施。按照规定的取样方法、数量、频率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把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工程,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监理单位的建筑节能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驻工地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派到施工现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监理工程师拥有对建筑材料、设备以及每道施工工序的检查权。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工序、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查、检验,根据检查、检验的结果决定是否允许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在工程中使用;对每道施工工序的作业成果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对于不符合规范和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返工。

由于工程施工的不可逆性,监理要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全面控制,以各个工序的过程质量来保证整个工程的总体质量。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充分体现了抓工序质量来保证总体质量的概念。其次,监理不能仅仅是事后把关,而要对施工过程实施预控,上述形式,对本道工序是过程控制,而对后续工序则又是预控手段。第三,上述形式不能理解为监理单位的控制措施可以代替施工单位质量体系的作用,而应当强调监理单位通过上述形式,及时、有效的监督施工单位发挥自身质量体系的作用,以达到“双管齐下”的效果。

所谓旁站,是指对工程施工中有关地基和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关键施工过程,进行连续不断的监督检查或者检验的监理活动,有时甚至要连续跟班监理。“巡视”主要是强调除了关键点的质量控制外,监理工程师还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面上的巡查监理。“平行检验”主要是强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已经检验的工程及时进行检验。对于关键性、较大体量的工程实物,采取分段后平行检验的方式,有利于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工程监理规范由建设部门组织制订,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大纲、细则的编制以及相应文书、表格的格式等。所有监理单位都应当遵守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规范自己的监理行为,努力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享有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权利,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没有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建设单位不能组织竣工验收。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销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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