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本条是关于村务公开的责任追究机制的规定。
村务公开应坚持全面、真实和及时的原则,做到内容全面、真实,时间及时,形式科学,程序规范。要真正让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但是,村民自治实践中,“半公开、假公开、不公开”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侵害了村民的民主权利。其症结是村务公开过程中,责任不够明确、到位。导致一些干部抓村务公开工作主动性不够、运作不够规范。为此必须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拒不实行村务公开或在村务公开中弄虚作假、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于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接到反映意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如民政局等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责令村民委员会公布。对于经查证核实确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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