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本条是关于村务档案的规定。
一、村务档案的含义与作用
村务档案是各种各样村务活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村庄历史的全面反映,是村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是村民委员会规范管理的基础。
二、村务档案的管理
村务档案由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建立。村务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工作,就是用科学的原则和方法管理村务档案,为村民自治各项工作服务的工作。它的基本内容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村务档案的形式包括各类文书档案、财务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和实物档案。
当前我国农村村务档案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还存在档案基础设施差、资金投入不足、档案收集不完整、归档不及时、档案管理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一些地区对此工作不够重视。对此,各地要仔细研究,重点解决,力争在短期内使我国村务档案管理工作有一个大的改观,特别是要抓好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档案工作,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服务;要抓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档案管理工作,为构建和谐农村服务;要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新领域档案管理工作,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努力开创村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村务档案应该符合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要求。真实是指档案应该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村民自治的客观事实,保证所提供的档案信息内容完整、真实可靠,不能够弄虚作假。准确是指村务档案的内容要确实可靠、核实准确,要尊重客观实际、言之有据,才能够以偏概全。完整,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从数量上要保证档案的齐全,不使应该集中保存的档案残缺短少;另一方面,从质量上也就是从系统性方面要维护村务档案的有机联系,不能人为地割裂分散,或者零乱堆砌。规范是指村务档案在时间、内容与形式等方面应当符合有关的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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