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本条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和人员构成的要求及其工作补贴的规定。
一、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
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村民委员会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本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之所以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数量作出规定,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条件及村民的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差别也很大,相应的,村民委员会所承担的工作量也就不同。实践中,村民委员会究竟由多少人组成比较合适,主要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成各项任务;二是要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一般来说,村民多,居住分散,村民委员会承担任务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民委员会承担任务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少一些。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便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为单数。
二、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员构成
根据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对宪法关于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等特定主体权利规定的落实。村民委员会成员要办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并协助乡镇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对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的权利都有特殊规定。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想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好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二是村民自治的实际需求。在我国难处中,多民族居住的村有相当数量。一个村有几个民族的村民居住,各民族的习惯和利益存在一定差异。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如果没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就不便于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不便于村民实行自治。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既包括在汉族村民几种居住的村中应该有少数民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也包括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村中,应该有人数较少的汉族或其他民族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
尽管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是国家公务人员,但是他们在从事村民自治工作的过程中,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因此,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可以从集体经济上缴村民委员会的收益中解决,也可以由各级地方政府协助解决。补贴方式可以采用固定补贴的办法,也可以采用误工补贴的办法。固定补贴,就是规定一年补多少钱。误工补贴,就是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办理村民委员会的事务实际占用的工作时间,给予适当补贴。
如何才能做到补贴适当?实践中,这一问题应当同本村的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结合起来考虑。经济状况较好、村民个人收入较高的地区,补贴相应可以高些:反之,补贴相应低一些。村民委员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重的,补贴可以适当高些;反之,可以适当低些。总之,补贴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不应“一刀切”,也不应互相攀比。最终确定发放多少补贴的直接依据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应当把村民委员会成员补贴与其工作时间、强度、成效、业绩挂起钩来,对后者进行考核以确定前者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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