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 685°c 2024-11-05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布日期:2012-04-24

施行日期:2012-08-01

时 效  性:有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想办法规定职责的法律责任。本条的目的是要求不履行抗菌药物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总的原则是: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而言,要建立一些制度、采取一些措施,主要包括: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负责人任用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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