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 380°c 2024-11-11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布日期:2012-04-24

施行日期:2012-08-01

时 效  性:有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采取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等监督管理方式的规定。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采取排名、公布,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诫勉谈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措施之一。一是,省级、市级和县级卫生厅局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排名情况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我国地域、区域差别较大,且地方用药习惯有所差异,公布范围限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范围不宜扩大。公布排名的目的是让各医疗机构了解本机构在本地区使用抗菌药物的情况,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排名不能等同于行政处罚。二是,省级、市级和县级卫生厅局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制度起源于纪律检查工作,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教育的制度。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或组织干部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的记录和诫勉谈话的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按规定归档。诫勉谈话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个别约谈,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或者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诫勉谈话的对象是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诫勉谈话虽然不同于处分,但也不同于一般的谈心交心,带有教育、规劝和挽救的意义,起到震慑作用。当然,对于违法行为情况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诫勉谈话的基础上还将予以通报,这是一种批评手段,比公示的性质严重,带有否定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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