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 704°c 2024-11-12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布日期:2012-04-24

施行日期:2012-08-01

时 效  性:有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村卫生室等,是基层卫生防护网。目前,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不规范的问题也较多,有些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在其总收入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有必要对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本条在第四十条规定的基础上,突出了对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职责,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通过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从而对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二是,基于我国目前基层乡村一体化的管理模式现状,许多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代管,通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同时,乡镇卫生院要将排名和公示情况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便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掌握和了解情况。这种管理模式,更加科学有效,有利于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推荐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