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的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本条是关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责任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主要是针对《条例》第十条提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要求现居住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保障。本条规定,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而不仅仅是人口计生部门和基层政府的责任。
关于采取的“措施”,应围绕计划生育家庭在优生优育、子女成才、抵御风险、生殖健康、家庭致富以及养老保障等六个方面的需求,制定有关制度并形成系统,提供财政资金和其他政策保障,并加强行政监督,对于各类主体(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企事业等各类用人单位等)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奖励优待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利益导向和权益保障机制。
本条第二款规定,户籍地应落实流出人口有关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的责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因人员外出而推卸责任,应继续依法履行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责任。户籍地应依法落实的奖励优待,主要包括:(1)全国范围普遍实施的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2)地方规定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政策,如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以及培训等方面的倾斜、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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