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本条是对在5度以上坡地上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水土保持措施的规定。
一、在坡地上营造林木、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种植初期因大面积扰动地表、损坏原有植被,引发和加剧水土流失,经营过程中还会因采挖、采伐、翻耕等,引发水土流失。如南方地区种植和经营林浆纸林木、东北地区种植人参、西北地区种植百合、一些林区全垦造林等,都会造成水土流失。因此本法规定,在坡地上营造林木、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一是采用有利于保持水土的种植和经营方式,如等高种植、带状种植、混交种植,保护林下植物,采用间伐、带伐、渐伐等采伐方式;二是按水土保持造林技术要求种植,布设水平沟、排水沟、拦沙坝,间隔种植植物保护带等。
二、开垦禁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荒坡地,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开垦禁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荒坡地,将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土地开发成农用地,扰动地表及微地形,破坏土体结构,使相对密集稳定的原状土壤转变为松散的耕作土壤,极容易在降水和径流作用下造成强度大、后果严重的水土流失。因此,开垦和生产经营中,应综合采取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地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障持续发挥作用。开垦具有一定坡度的土地,极易引发水土流失,但考虑到坡地开垦涉及面广且各地情况又不尽相同,因此本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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