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701°c 202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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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主旨

本条是对生产建设活动弃渣的利用和存放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弃渣是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及其危害最直接的行为活动。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期,资源开发、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基本建设活动面广量大,随之产生大量的土石方开挖和填筑,由于综合利用程度不高,废弃的砂、石、土总量巨大,一方面弃渣的堆放造成了大量的土地占压和植被破坏,另一方面形成大量新的水土流失策源地,对周边和下游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影响甚至构成安全威胁。据统计,近几年我国每年从陆地表面上搬动和迁移岩石、土壤的数量高达380亿吨,约占全世界的28%,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倍;生产活动搬运表面物质的总量约是每年从河川径流中搬运至海洋泥沙数量的8 倍。据调查统计,“十五”期间我国生产建设项目废弃的砂、石、土量高达92亿吨。特别是公路、铁路等线型分布的工程以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露天采矿工程,土石方挖填量大,弃渣量也很大。弃渣进入江河湖库,威胁防洪安全;大量堆积占压,影响生态安全;一些弃渣还会诱发滑坡等灾害,威胁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二、弃渣应首先进行综合利用。生产建设项目大多既有土石方的开挖、也有土石方的回填,在工程设计中要树立少挖就是多保护少破坏、少弃就是多利用少危害的观点,应做深入调查研究和统筹安排,尽可能实现综合利用,减少弃渣数量,不仅要在总量上实现挖填利用平衡,还要在标段上做到平衡,还可以与相邻项目间进行平衡,如将本工程多余土石方供给相邻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就地消化土石方,尽可能不产生弃渣。平衡工作做好了,不仅可大幅度减少开挖的范围和数量,还可大幅度减少弃渣占压土地的数量,起到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三、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确需弃渣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一些项目经综合利用后仍需少量废弃的,或者即使能够综合利用,但利用过程中需要临时存放的,都必须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弃渣场),专门存放地包含堆存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场地,应由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研究后提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弃渣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由于生产建设项目弃渣具有堆放集中、数量大、物质松散、高差大、流失量大、危害大的特点,有的甚至危及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因此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拦挡、护坡、排水、土地整治、植被等措施,以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特别是不能有安全隐患和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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