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标准化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本条是关于制定标准基本要求的规定。
首先,标准是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在ISO/IEC指南《标准化和相关活动 通用词汇》第3.2中规定“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标准的制定应当反映特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技术发展水平,在标准立项前和编制过程中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深入调查论证,以确保标准内容的科学性、适用性、时效性。其次,标准是公认的技术准则,是利益相关方协调一致的产物,因此标准的制定需要广泛征求意见,以获得专家的认可、利益相关方的广泛认同,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实施。再次,标准的制定还应当遵循相应的制定程序和编写规则。《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0)系列国家标准、《标准编写规则》(GB/T20001)系列国家标准、《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GB/T20002)系列国家标准等推荐性国家标准,都对标准制定的一些基本程序和编写规则作了相应的规定,推荐给社会采用。只有符合上述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才能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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