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本条是关于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本条例专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考核、评议,以促进行政机关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提高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通过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可以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的考核,对行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和评价,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以促使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尽职尽责,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三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落实的重要手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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