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207°c 2023-11-28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内部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了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保证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本条例还规定,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来督促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依照本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主要是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方面,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具体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监察机关作为人民政府形式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决定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

本条例考虑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在本条重申了监察机关要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行政监察的法定义务。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推荐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