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577°c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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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内容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职责是:

(一) 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 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 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 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建立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二是,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 尽快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本条例将几年来政府信息公开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进一步保障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发展。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保障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政府信息公开根据分开方式不同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二是,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磁储存介质记录并保存的文字、图片、表格、声音、图像。

三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如何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五是,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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