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内容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责任;二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办公厅,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三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集中体现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四个方面。
一、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既包括同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横向组织、协调关系,也包括上级人民政府对于下级人民政府的管理领导关系。因此,对于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都具有组织领导的责任。
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确定及其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者、协调者、督促者,承担着具体负责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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