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对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本条是关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补充规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是城市和乡镇的具体管理者,除了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外,主要的工作就是管理城市和乡镇,对城乡建设进行规划,提供市政公益设施,安排城镇居民的生产生活。因此,设区的实际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了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十一项以外,还应对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件
城乡建设管理,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社会公益事业,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加强社会公共事业,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应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确保征地、拆迁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是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和全面进步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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