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务债券、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本条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要求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必要性
乡(镇)人民政府是国家最基层的政权机关。在乡(镇)人民政府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提高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权利运行的透明度,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2000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政府信息内容是:
1.城乡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
2.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
3.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派驻站所公开的事项。
二、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券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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