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826°c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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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主旨

本条是关于编制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编制标底应当自愿、唯一和保密

(一)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标底是招标人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结合有关规定、市场要素价格水平以及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方案,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状况,进行科学测算的预期价格。标底是评价分析投标报价竞争性、合理性的参考依据。工程招标项目通常具有单件性(独特性),缺少可供比较分析和控制的价格参考标准,特别对于潜在投标人不多,竞争不充分或容易引起串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往往需要编制标底。货物招标项目的价格与现成货物的可比性较强,一般不需要编制标底。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自主决定是否编制,以及如何编制标底,有关部门不应当干预。

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前,为了防止恶性压价和串通抬标,许多部门和地方曾经规定以标底价格为基准,设定一个价格上限和下限范围作为判定投标报价是否入围、有效和合理的直接标准。目前仍有少数部门和地方在延续这一做法。如此定位标底存在以下弊端:一是不利于引导投标人理性竞争。标底编制工作的技术经济性很强,编制方案的可塑性大,且编制涉及的环节和人员较多,既难于保证标底的保密,又难以保证标底编制的准确,更无法保证标底所依据的技术经济方案可行、先进和合理。因此,如果以标底价格为基准并设定一个上下幅度范围作为确定投标报价是否入围、有效和中标的直接依据,将限制投标竞争,使投标竞争演变为争相接近标底的“数字竞争”。二是容易诱发违法违规行为。由于标底及其上下限范围直接决定了投标报价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加之标底应当保密,使其成为各方竞相打探的焦点,出现了通过泄露标底获取不当收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标底有可能成为地方或者行业保护的手段。由于标底及其上下限范围限制了投标人的竞争,实践中很容易被利用,成为保护落后、排斥开放竞争的手段。因此,应当禁止以标底及其上下限范围作为判定投标报价是否入围、有效和合理的直接依据。当然也要避免另外一种倾向,就是强制推行“无标底”招标的做法,以致标底应有的参考作用也随之消失。

(二)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与投标报价表示的招标项目内容范围、需求目标是相同的、一致的,体现了招标人准备选择的一个技术方案及其可以接受的一个市场预期价格,也是分析衡量投标报价的一个参考指标,所以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否则将失去用标底与投标报价进行对比分析的意义。需要说明的是,所谓招标项目,在分标段或者标包的招标项目中是指具体的标段或者标包。

(三)标底必须保密。标底在评标中尽管只具有参考作用,但为了使标底不影响和误导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标底在开标前仍然应当保密。

二、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负有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

由于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获知了其他投标人不易获知的有关招标项目的信息,为了保证招标竞争的公平公正,预防串通投标或者取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本条规定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三、最高投标限价的设置应当自愿、公开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结合有关规定、投资计划、市场要素价格水平以及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实施方案,通过科学测算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可以接受的最高投标价格或最高投标价格的计算方法。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超出了招标人的承受能力,应当被否决。通常在潜在投标人不多、投标竞争不充分或容易引起串标的招标项目中使用,可以防止投标人串通抬标。

最高投标限价与标底的区别是: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可以承受的最高价格,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对投标报价的有效性具有强制约束力,投标人必须响应;标底是招标人可以接受的预期市场价格,在开标前必须保密,对投标报价没有强制约束力,仅作为评标参考。其共同点是:两者均必须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范围,以及与投标报价相同的清单进行编制;两者都具有难以避免和不同程度的风险,编制工作的失误都将影响评标和中标结果,特别是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失误甚至会导致招标失败和难以挽回的损失。

四、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因为投标人的竞争能力和完成招标项目的个别成本具有很大差异,为了保证充分竞争,促进技术管理进步,节省采购成本,本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设置最低投标限价,即不允许作出“低于最低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等规定。为了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可以通过对投标价格的分析论证来判断其是否低于成本,包括参考标底、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以及投标人的证明材料等,而不能统一设定最低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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