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本条要求的委托人向拍卖人提交的与拍卖有关的资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身份证明。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明、有关部门批准某一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二是拍卖标的确系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三是其他资料,主要指能够说明拍卖标的基本情况的文字、图表等,通过这种资料,应能反映出拍卖标的的性能、质量或瑕疵状况,这也是拍卖人和竞买人了解拍卖标的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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