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支付了价款,即有权取得标的物。在拍卖实施前、竞买人与拍卖人一般要约定领受标的的时间、地点、方式,如在约定期限、约定地点内,买受人未能及时取得拍卖标的,或拍卖标的发生了变质,损毁或灭失等,有权要求保管标的的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在约定期限内未受领标的,或未按约定的受领方式及地点受领标的,在约定期限起到其实际受领标的时起这段时间,拍卖人或委托人由于对拍卖标的进行保管,如房屋的修缮,牲畜的饲养,机器的维修等所支付的费用,要由买受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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