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载明了委托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
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要写明姓名,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还要写明拍卖行的名称;合同的第一部分还包括委托人和拍卖人的住所,委托人是自然人的,以他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在合同中应予载明,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拍卖行所在地可视为拍卖人的住所。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是委托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以此可以反映标的的基本情况。
委托拍卖合同中还应写明委托人提出的可以将标的卖出的最低价即保留价。拍卖的时间、地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进行相应的准备活动。
拍卖标的交付或转移的时间可以在拍卖委托后,也可以在拍卖成交后,具体由双方约定,标的交付的方式也应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支付方式、期限,在合同中要详细写明。
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以何种方式在何时支付,应在合同中约定。
违约责任指委托人或拍卖人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事项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如委托人和拍卖人认为在合同中应对其他事宜作出约定的,也可以在合同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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