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担保法第八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三条内容如下: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本条是关于留置担保的范围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一)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主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产生的债权。(二)利息。指留置物即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分为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对留置权来讲,主要是指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三)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依法律或合同规定必须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是对违约方的一种经济制裁,只要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发生,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违约方都必须按合同约定给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有两种,即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现行的违约金兼具惩罚与补偿两种性质。(四)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而对留置权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 偿债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金须以债权人实际上有损失并且该损失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有因果关系为前提。(五)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是指留置权人在拍卖、变卖留置物的过程中所花费的金钱,如留置物估价费、拍卖费、催告通知费、诉讼费等。(六)留置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留置牛马时的饲养费、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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