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担保法第八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六条内容如下: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留置权人义务的规定。
在留置权关系中,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这是留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也产生对留置物负有保管义务,即应以管理人应有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这也是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 留置物在保管期间,因留置权人的过失,未尽到应有的注意或者保管方法不当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损毁的,留置权人不仅丧失了留置权,而且还要承担留置物灭失或损毁的民事责任,但其债权并未丧失。所谓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责任,对能够恢复原状的,也可以恢复原状,如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情况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只有在由于意外事故、不可抗力、留置物无法预防的自然变化和损耗等原因造成留置物灭失或损毁时,才可免除责任,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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