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对保证责任影响的规定。
协议变更主合同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也是主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在保证人对主合同的债权提供了保证之后,这种主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必然对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产生影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债权的从属权利。变更主合同也就是使主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产生变更,这样,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也就发生了变化。依照本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时,如果要使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就必须取得保证人对主合同变更的书面同意。否则,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也可以协议变更主合同,只不过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本条规定保证合同双方可以作出另外的约定,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应当包括保证期限的约定。保证的期限就是保证人对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它具体是指保证人对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止期。根据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的期限,可以确定保证的期间,保证期间就是指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到保证期限所指示的日期。保证合同对保证的期限作出约定后,该约定的期限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意义。这种法律上的意义表现在债权人要根据他与保证人所约定的保证方式,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来主张其债权的实现,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那么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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