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反垄断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条文注释】对反垄断委员会的规定,其中职能如下:
一、起草经营者集中相关法规,拟订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受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磋商和申报,并开展相应的反垄断听证、调查和审查工作。
三、负责受理并调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的经营者集中事项,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依法调查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害。
五、负责指导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六、牵头组织多双边协定中的竞争条款磋商和谈判。
七、负责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生效实施。同年,国家在设置反垄断专门机构的同时,将《反垄断法》所规范的各项职责切割为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机构专属管辖。其中,商务部管辖经营者集中,国家发改委管辖价格垄断,国家工商总局管辖除涉及价格垄断以外的协议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则设在商务部。经过一段时间沉淀,三个反垄断执法部门都逐渐在各自职责领域,做出了有影响力的案例。
法律颁布的当年12月,时任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兼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尚明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说,反垄断的执法分别由工商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来执行,为了协调执法,成立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并不具体进行执法方面的操作。
放眼全球,将反垄断行政执法的专门职责赋予多个机构的国家实践不只有中国,但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实践均不涉及对反垄断专门职责进行切割和分配。
《反垄断法》颁布的第十年,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终于实现业界广为期待的“三合一”。
根据新的机构改革方案议案,国务院将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对现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较大调整,将多年来分散在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合并,统一归属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反垄断法》设立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将继续保留,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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