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及横向垄断协议
【条文注释】本条是对垄断协议概念及横向垄断协议类型的规定。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实施主体是两个以上的独立经营者;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除书面或口头协议、决议外,还包括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垄断协议这种垄断行为最为常见,危害极为明显。因为,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实现了各种经济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而垄断协议会削弱甚至消除竞争,使得经营者满足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而不思革新;一些经营者结成同盟,会产生对其他经营者的竞争的排斥,也增加了潜在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度;而价格的固定和市场的划分,使得来自消费者的市场压力减轻,从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的弱化。总之,垄断协议不利于市场的扩大和发展,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把竞争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称为横向协议,或称“卡特尔”。本条主要禁止下列横向协议:(1)固定价格;(2)限制数量;(3)分割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限制开发新产品;(5)联合抵制。考虑到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在对横向垄断协议作出具体列举的同时,又规定了兜底条款。第一至第三类协议因为损害竞争的程度非常严重,各国《反垄断法》一般将它们称为核心卡特尔或者恶性卡特尔,任何情况下都不给予豁免。鉴于竞争者之间有些限制竞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如为改进技术和节约成本进行的合作研发、统一产品的规格或型号、推动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或者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对某些限制竞争协议作出了豁免的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本条第二款,限制竞争协议除了竞争者之间的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还包括企业集团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决定和竞争者之间的协同行为。
【关联法规】
《国家计委关于认真贯彻〈价格法〉 严格规范市场价格竞争秩序的通知》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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