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本条规定了随军家属的安置和优待政策。
这样规定,可以确保随军家属的妥善安置,保证军人家庭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使军人安心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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