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本条规定了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家属的安置优待。
这样规定,可以解除在困难边远服役军人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祖国的国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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