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经济普查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国务院设立以主管副总理为组长,由国家统计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经济普查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全国的经济普查工作。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中央和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能自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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