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的规定。
根据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为加强对地方经济普查的组织和领导,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对于经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各项基础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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