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本条是关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调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聘用,是指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根据当地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商调,是指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协商调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向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工作人员。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都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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