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经济普查对象填报经济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本条是关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岗位培训及其职责的规定。
业务培训是普查准备阶段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对此,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高度重视,并通过层层培训,使每个普查工作人员都能准确地理解经济普查的各种统计分类标准和指标含义,熟练地运用调查访问技巧和方法,并掌握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凭证上岗,是因为在近几年的普查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曾出现过冒用普查员名义、骗取被调查者信任、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因此,本条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这有利于维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增强普查对象的信任度和安全感,取得普查对象的配合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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