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本条是关于源泉扣缴申报缴纳的时间与方法的规定。
本条是对原外资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进行修改后形成的。本条与原外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相比,主要是将“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改为“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人国库”,把缴库时间延长了两天。
本条所称代扣之日是指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税义务之日,在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扣缴税款的,为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款项之日;在向纳税人到期应支付所得时扣缴的,为扣缴义务人相关支付责任的到期之日。对在一个月内频繁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为简化扣缴申报手续,可按月解缴税款和办理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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