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民调解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民事纠纷具有复杂性,这决定了其调解方式的灵活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通常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这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人员上的保障。法律不宜对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条件限制过多,否则可能不利于工作的灵活、便捷、有效地开展。
在实际生活中,随着处理调解案件的增加,人民调解员的经验会逐渐丰富起来,也会形成自己擅长的领域和个人风格,当遇到相同案件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宜调解的人选,这样可以大幅度提高调解的效率和工作水平。
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人民调解员。因为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需要一个具有相对权威的人来担任彼此的中立调停者;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调解员,有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使民事纠纷得到迅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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