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民调解法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法》除了对人民调解员的任用和选择规定了极大的灵活性外,对参与调解的人员的规定也非常广泛,除了双方当事人外,还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居、同事、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和社会人士参与调解活动。这是由于民事纠纷往往涉及到很多主体的利益,相对较为复杂,人民调解员根据需要,灵活邀请特定人士参与,往往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此外,很多民事纠纷表面看只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实际上与家庭、企业、社会密不可分。邀请家庭其他成员的参与,尤其是长辈,可以让家庭纠纷得到妥善解决;而对于一些专业性强,需要鉴定和认证的案件,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经验的人员的参与往往能够增强说服力,让矛盾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而社会组织和人士的参与,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在调解方面的功能,让那些热心公益的人士有用武之地。
总之,人民调解工作由于其基础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也需要各种社会主体的参与,从而最大限制实现“休争止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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