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本条是关于销项税额计算方法的规定。
与原条例有关规定相比,本条未作修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所以销项税额的确定是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第一步。根据本条的规定,销项税额为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得出来的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这个定义表明,销项税额的本质是增值税额,如果没有实行税款抵扣制,销项税额就是应纳税额。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向购买方收取”,这表明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要同时向购买方收取两种不同内涵的款项:一种是销售额,用于保证实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值,即成本和利润;另一种款项是销项税额,它是纳税人代国家从购买者那里收取的税款,是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出来的,是纳税人履行其法定的纳税义务的体现。从此也可以看出,我国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款实际上是由下一环节纳税人负担的,最终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每一环节的经营者只是代国家征收税款,本身并不负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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