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内容如下: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本条是关于销售额的确定办法的规定。
本条对原条例规定的“外汇”计价的税务处理内容作了相应修改,其他内容没有修改。销售额是计算销项税额的基础,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它的多少直接涉及应纳税额的多少,所以本条对销售额的确定方法作了规定。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销售额应当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
这是对销售额的来源所作的限制。如果不是从购买方那里获取的对价,就不能作为销售额。
2、销售额的范围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这是对销售额的范围所作的界定。价款一般是根据成本和利润而核定的货物价格。价外费用,包括销售方在价款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这是对销售额的除外范围所作的规定。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销项税额是纳税人代国家向购买方收取的税款,所以不应包含在销售额内。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政策体系所提到的“销售额”概念,如果没有特殊所指,应当都是指不含税销售额。但在零售环节征收的增值税,由于我国消费者的心理习惯,所支付的价款一般是包含有税款的,即双方以含税价结算,因此计算销售额时应当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4、销售额应以人民币计算。
这是对销售额计账依据所作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行为是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标准来确定的,所以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应以人民币计算,这也是税收主权原则的体现。但是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出于各种需要,纳税人可能也会以外币结算销售额,这就需要折合成人民币来计算。原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考虑到港、澳、台币与人民币不同,但又不属于“外汇”,所以本条将“外汇”改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因外汇管理体制的变化,目前“外汇市场价格”仅适用于银行与银行间的外汇交易,因此,原条例有关“按外汇市场价格折算成人民币”的规定已不符合实际情况,所以本条将其删除;考虑到今后外汇管理体制还可能发生变化,为确保条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不宜具体规定折算方法,由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来规定比较灵活、妥当,所以本条不再强调具体的折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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