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决策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事项;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
本条是关于行政决策听证公告的规定。
行政决策听证会,是行政机关决策时听取公众意见的一种形式,公众通过参与决策听证会可以或多或少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及他们采取的行动。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通知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程序公平的最低要求。
一、公告的主体
行政决策听证会的主体是决策承办单位,由于行政决策的范围很广,具体的公告工作由行政机关的哪一部门来具体操作,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进行。例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正举行的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先期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没有任何法律文件规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由具体组织听证的部门进行。
二、公告的方式
行政决策听证会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这是由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性质决定的。由于行政决策涉及的范围广,不可能通过一一的书面或者口头的通知进行,只能通过公告进行通知。公告通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如在报纸上、网站上予以刊登;在便于听证人知悉的场所通过张贴海报的形式公告;还可以在电视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公告的内容
本条规定,行政决策听证会公告的内容包括;(1)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2)听证的事项;(3)公众参与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听证公告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
四、公告的时间
本条规定,行政决策听证会公告应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进行。对此,我国现有部门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不一。例如,《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依职权听证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信息的传递需要一定时间,公告时间适当长一些,有利于听证信息的传递,在听证之前在社会上展开讨论,吸引更多人参与;时间太短则不利于公民参加决策听证。因此,建议对部门规章规定公告应在听证会举行前15天以上的,从部门规章规定;对部门规章规定公告应在听证会举行前15天以下的,从本规定。法律、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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