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内容如下: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本条是关于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的规定。
一、建立信用制度是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基石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是有效执行招标投标法律制度,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基础。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中存在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行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由于全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用制度,不能及时有效地收集汇总招投标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加之缺乏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和查询平台,“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还没有形成。为此,全行业迫切需要加快建设招标投标的信用体系。
二、积极推动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十二五”期间要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招投标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从行业发展特点出发,以培育行业诚信自律文化、建立信用激励和惩戒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内容,构建起相互协调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
在这个有机体中,诚信自律文化是基础,信用激励和惩戒制度是核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支撑。诚信负责是一个行业能否得到公众信任的前提,也是一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安身立命之本。因此,通过建设行业诚信文化,打造健康的行业风尚,才能使招标投标工作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完善招投标信用激励和惩戒制度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抓紧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和奖惩办法。与此同时,加快市场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建设。目前,有关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市场的主体经营范围、资格能力、资信状况、纳税记录、社会贡献、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记录、完成业绩记录、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记录等。要抓紧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有关工商注册、税收、人员、业绩等方面的信用档案,健全信用信息采集、分析研究、信用评价、信用报告和发布平台等服务体系,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三、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健全招投标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公开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扩大社会监督的领域,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有利于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加强自律,逐步规范和净化招投标市场。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印发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531号)。根据规定,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主要对象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为增强公告记录的约束力,《办法》规定,公告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鉴于《办法》实施以来,公告制度的落实情况不平衡,有的地方行政监督部门没有建立公告平台;有的虽然建立了公告平台,但没有及时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影响了制度实施效果。为督促各地抓紧落实这项制度,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又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628号),要求没有建立公告平台的要抓紧建立,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对没有按要求建立平台的地方,要进行通报,确保公告制度全面执行。
从长远来看,要真正发挥信用体系奖优罚劣的作用,应当加快信用体系的整合。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公开和诚信建设标准和规范,建设全国联网的招投标信用平台,实现国家、省、市、县的招投标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共享互认。完善信用评价的相关制度,形成一个无处不在的监督网络,使失信企业无处藏身,营造出“诚实有益、失信必惩”的市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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