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326°c 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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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主旨

本条是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是指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对内对外关系中的事务处理等活动。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和经营管理的灵活性,体现在合伙企业不仅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而设立,还通常由合伙人共同进行经营和管理。这是合伙企业不同于其他类型企业的重要特征。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常人数较少,相互信任,其从事经营活动具有法律上的相互代理关系。因此,不需像法人企业那样设立严格的企业管理机关。合伙人既是合伙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经营者。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决策效率和经营效率,对中小企业及家庭经营企业较适宜。根据合伙企业的这一特性,本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其他事务的执行不但有参与权,而且他们的权利平等。无论出资多少,出资方式是否相同,都不影响这一法定权利,不影响其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的平等资格。

合伙企业事务重要程度不同,一般来说,合伙企业会通过合伙协议规定,涉及重要事务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必须按照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决定行事。执行合伙事务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根据协议委托个别合伙人单独执行。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是指根据协议的约定,各合伙人都可以对内负责管理事务,对外分别代表合伙企业,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委托他人执行合伙事务是指在实际生活中,也有合伙人不愿直接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愿意采用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执行合伙事务的办法。由于谁来执行合伙事务对内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安排,对外涉及谁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联系,对维护交易安全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法律要求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酬或费用处理方法,但通常应与劳务提供量、业绩和难易程度挂钩。如果合伙协议没有规定,则合伙人无权因参加了合伙事务的执行而要求报酬。这是因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既是每一个合伙人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当然,为了体现公平原则,保护对合伙企业作出更多贡献的合伙人的积极性及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其从合伙经营利润中获得补偿。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由于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自然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本条规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委派的代表,即特定的自然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经营性组织,也有谁来对外代表企业的问题。从本质上说,全体合伙人互为代理关系,如果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则对外均有代表权。如果全体合伙人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则由受委托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当然,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根据需要,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时也会就某一事项对外代表企业,但应有合伙企业协议或其他合伙人的授权。未经合伙人授权擅自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对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一行为对外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交易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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