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722°c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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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主旨

本条是对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时合伙人自愿退伙情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有合伙企业的存在,就必然会有退伙情形的发生。实践中,退伙有三种情形:(1)自愿退伙,即由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主动提出退伙而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2)法定退伙,即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合伙人资格当然消失,也称为当然退伙;(3)除名退伙,即出现法定事由或者约定事由时,其他合伙人决议将某一合伙人除名,使其非自愿地丧失合伙人资格。

本条是关于合伙人自愿退伙的规定。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任和平等协商基础上的,对于合伙人来说,加入和退出合伙企业都应当是自由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不再信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愿再参加合伙企业,都应当允许其退伙。但是,合伙企业是所有合伙人共同建立的,一个合伙人退伙必然会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法律对合伙人的自愿退伙也应当有一定的规范。

合伙协议是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代表着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也就表示每一个合伙人都承诺将与其他合伙人合作到该期限届满。合伙期限届满前,合伙人提出退伙意味着对自己承诺的违反,同时影响了其他合伙人的合理预期,可能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因此,对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自愿退伙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本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合伙协议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基础,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退伙事由,即赋予了合伙人在特定事由发生时选择退出合伙企业的权利。合伙人以此为依据提出退伙,即使是在合伙期限届满之前,也应当是允许的。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期限是合伙协议约定的,如果在期限届满前,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某一合伙人退伙的请求,实际上是解除了合伙期限对该合伙人的约束,该合伙人当然可以自愿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即发生了非合伙人主观意愿所能决定的客观事由,使合伙人无法继续参加合伙,经该合伙人申请,而退出合伙的情形。至于因合伙人主观原因所发生的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如合伙人出国、搬家离开原来的城市而不能继续参加合伙的,不应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可以自愿退伙的情形。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使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不复存在,合伙人失去了参加合伙企业的基础,可以退出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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