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内容如下: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本条是关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职责的规定。
本条为本次修改新加的规定,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该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起决定性作用。首先,该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全面、是否与国际标准接轨,是决定该国家(地区)食品是否安全的基础;其次,该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是否完备、是否科学,是决定该国家(地区)食品是否安全的关键。因此,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解和评估,对保证进口到我国境内食品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保障进口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如果某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涣散,为了保证该国家(地区)出口到我国境内的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必要对从该国家(地区)进口的食品提高检验检疫要求。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状况是决定进口到我国境内的食品是否安全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国外的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如“口蹄疫事件”、“疯牛病事件”、“二?英事件”等。《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指出,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对我国的传入风险持续存在,全球动物疫情日趋复杂。随着畜牧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养殖密度不断增加,畜禽感染病原机会增多,病原变异概率加大,新发疫病发生风险增加。研究表明,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动物疫病如不加强防治,将会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因此,随时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特别是对发生重大疫情或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地区)要紧密跟踪,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2006年6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有条件恢复进口**剔骨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特别对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提出要求,即向中国输出的每一集装箱或运输容器剔骨牛肉应随附一份**官方兽医卫生证书正本。证书中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牛的来源,必须来自从未发生过疯牛病(BSE)病例的饲养场;(2)屠宰日期及屠宰、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和企业批准代码;(3)证书的签发机构、日期和地点以及签发人姓名和职务;(4)集装箱或运输容器铅封号。同时还明确规定:**输华剔骨牛肉到达中国口岸后,须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境。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借鉴上述规定,在文字上予以凝练,规定到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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