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本条是关于对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41条第1款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第18条规定,超生子女的公民,首先要依照本法第41条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从性质上说是对社会进行经济补偿的收费。考虑到超生给社会增加了负担,理应对社会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法规定建立社会抚养费制度,凡是有计划外生育行为的公民,都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对计划外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增长快,人均耕地和其他资源相对不足,加之社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经济欠发达,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致使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更加突出,人口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二是全面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我国受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传统文化的影响比较深,旧的婚育观念仍在束缚着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人们的生育意愿和现行生育政策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同时,由于生产力水平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又是产生对生男孩偏好和多子偏好的客观原因。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生育政策,严格控制计划外生育,在开展宣传教育的同时,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行为人必须采取经济限制的办法,即征收社会抚养费,引导公民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逐步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三是遵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和资源条件的承受能力来看,大量的计划外生育,必然会增加社会的公共投入,同时给各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带来更加沉重的负担,在客观上也侵害了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计划外生育行为人征收一定的社会抚养费,适当补偿其所增加的社会公共投入,是十分必要的。
除了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如果有计划外生育行为的公民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所谓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上述国家工作人员计划外生育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给予的纪律制裁,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之前,其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条例》,该条例对奖惩的目的、条件、种类及其适用程序,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同时规定,事业单位也参照执行。另一个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着重对贪污贿赂行为的行政处分作了比较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对1957年奖惩暂行条例部分内容的修改和补充。由于四十多年来各种情况的发展变化,1957年的奖惩暂行条例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对行政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作了规定,是对国家公务员实施行政处分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经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1)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属于申诫处分。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由处分机关选择适用。警告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受警告处分期间,可以晋升工资档次,但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2)记过、记大过。这是两种程度有所区别的行政处分。一般来说,记过、记大过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给予警告处分过轻,给予降级处分过重的情况。(3)降级。作为一种行政处分,降级的含义是降低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级别分为十五级:一级为国务院总理;二至三级为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至四级为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至五级为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至七级为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六至八级为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七至十级为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为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九至十二级为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为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四级为科员;十至十五级为办事员。给予降职的行政处分就是由原来的职务级别往下降,如由局级,降为处级,由处级降为科级等,同时,对公务员工资中的级别工资也要予以相应地降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降级也要降低工资中的级别工资。受降级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4)撤职。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适合继续担任行政职务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撤职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和级别,也不能晋升工资档次。(5)开除。开除是指受处分人不适合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国家机关取消其公务员资格令其离开的处分形式。开除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适用于公务员犯有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丧失了国家公务员的资格的情况。开除的行政处分不能解除。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行政处分的影响。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则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例如是共产党员的,要由所在的党组织按照党纪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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