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本条是关于对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等妨碍通航安全的情况处置的规定。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通航水域内有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以及航标发生变化,航标发生漂移、损坏、灭失等妨碍通航安全的情况对通航安全有威胁,如果不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会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条一款所列情况,应当迅速用电话及其他有效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报告应当是迅速的,以免延误时机,酿成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是本条例规定的应尽义务,如果不按规定报告,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对报告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告之有关船舶。同时,还应将有关情况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疏浚航道、调整和设置航标等,保障航道的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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