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120°c 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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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主旨

本条是对航道和航标主管部门保持航道、航标处于正常状态的义务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内河航道在水流的作用下产生泥砂运动,航道因此而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原本可以安全通航的水域,由于水深变浅、航宽变窄等航道尺度的变化,导致正常的通航变得很困难,极易发生搁浅、碰撞等事故。航标是引导船舶安全航行的助航设施。航标可能发生位移、损坏、灭失,这样会使船舶判断出现错误,会误导航行的船舶,使船舶偏离正常的航路而引发水上交通事故。因此,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如疏浚航道、重新设置或调整航标、发布航道通电、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情况等,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因发生本条所述情况,而未采取措施使航道、航行恢复正常,从而导致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教训十分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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