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本条是关于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和维护的原则规定。
一、航道是指具有一定深度、宽度、净空高度和弯曲半径,能供船舶安全航行的水道,通常用航标标示。内河通航水域的航标是船舶在内河安全航行的重要助航设施。其主要功能是标示内河航道的方向、界限与碍航物,揭示有关航道信息,为船舶航行指出安全、经济的航道。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的规划、建设和维护,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直接关系到船舶的航行安全。因此,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二、航标应按《内河助航标志》等国家标准的要求设置。其他标志包括内河交通安全标志和其他国家规定的标志。
2024-11-07180
2024年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修正案修正本最新全文
2024-11-07171
2023-10-10312
2023-10-10410
2023-10-1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