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本条是关于设置或撤消渡口的规定。
一、本条主要是一个授权性条款,即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这里所指的渡口不仅包括客渡渡口,还包括汽车、火车渡口。另外,本条中的“县级人民政府”是指县一级的人民政府。但在级别较高的大城市(如重庆市等)的城区内,设置或者撤消渡口,由于渡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级别高于县级,故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县级)审批。
二、渡口的渡运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海事管理机构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对辖区水域的通航情况最了解,对那些水域和地方适宜设置渡口,且对渡运安全最有利,以及设置或撤消某处渡口对通航安全是否有影响等最有发言权。因此,为保障通航及渡运安全,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渡口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对水上交通安全有利的合理意见,负责审批的县级人民政府应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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