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九条的理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形式及其安全的规定。
一、关于登记簿的形式
传统的登记簿一般采取纸质的形式。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电子计算机及网络的广泛应用,信息化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发展趋势。不动产登记也应适应这种趋势,实现登记结果的电子化。在《条例》颁布以前,《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均对登记簿的形式作出了规定,例如《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据此,在实践中,我国许多地方也实行了电子登记系统,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南京、广州等地基本上实现了土地登记的电子化。其他国家和地区早就开始了登记信息化、电子化的步伐,如我国XX地区《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就规定了“土地登记得以电子处理,其处理之系统规范由中央地政机关定之。土地登记以电子处理者,其处理方式及登记书表簿册图状格式,得因应需要于系统规范中另定之”等。
二、关于登记簿的安全
虽然电子登记簿使用较为便利,易于保存和传输,极大地提高了登记效率,但是受网络上诸多不安全因素影响的可能性比较大,为了避免因系统故障、自然灾害等导致登记资料的遗失破坏,《条例》规定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这种异地备份的做法,在国外也被采纳。例如,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登记簿早已电子化,共有三处备份,一处在登记机构办公地,另一处在本市的另一栋楼,还有一处位于郊外偏僻之处,数据每天进行更新。电子登记簿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简单来说,就是其中的信息能够以唯一确定的格式以纸质的形式打印出来,以便管理保存或者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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